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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工程法规》章节要点质权

日期: 2021-01-25 15:01:13 作者: 吕奉先

  二建《工程法规》章节要点质权要及时学习。平时看书时,我们可能会遇到一些难理解的地方,此时,千万不要忽略不计这些看不懂的知识点。遇到问题要想办法及时解决,千万不要积攒太多问题,否则到二建考试后期学习时,你会觉得压力很大,而且还会导致失去备考信心,导致学习积极性大打折扣。

  二级建造师考试科目。质权

  1、质押与抵押的区别:质押转移占有,抵押不转移占有;

  2、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放弃质权

  义务:不得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不得擅自转质

  3、出质人的权利

  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注意:质权人行使质权不需经过法院。

  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建《工程法规》章节要点(三)留置权

  1、留置财产:只能是动产。

  2、留置动产的条件: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例外:企业之间留置。

  3、留置权人的权利:收取孳息。

  4、权利冲突规则: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5、留置权的实现

  留置期:不能少于两个月(鲜活易腐的动产除外)

  实现:折价、拍卖或变卖

  注意:拍卖或变卖不需要经过法院。

  不要觉得二建考试复习是在浪费时间,学习的过程就是一个将书由厚变薄的一个过程。可能刚开始复习时,速度会稍有些慢,但是,经过长时间的复习,记忆,就会导致很多知识已经印在脑子里,只要轻松回忆下就好,并不会占用你太长时间。二建考试知识点要及时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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