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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工程法规》章节要点:抵押权

日期: 2020-11-12 10:10:49 作者: 吕奉先

二建《工程法规》章节要点:抵押权要及时学习。平时看书时,我们可能会遇到一些难理解的地方,此时,千万不要忽略不计这些看不懂的知识点。遇到问题要想办法及时解决,千万不要积攒太多问题,否则到二建考试后期学习时,你会觉得压力很大,而且还会导致失去备考信心,导致学习积极性大打折扣。

二级建造师考试科目。抵押权

1、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

2、抵押的特点: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

3、在建工程抵押: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4、浮动抵押中抵押财产的确定时间: (1)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 二建《工程法规》章节要点(2)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3)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4)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5、抵押权对第三人的效力 承租人: (1)先出租后抵押:租赁权优先实现(买卖不破租赁); (2)先抵押后出租:抵押权优先实现

6、抵押权的放弃与顺位的变更: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7、抵押权的实现与其他债权人的撤销权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注意:只能由法院拍卖和变卖。 撤销权: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建设用地抵押:新增建筑物不是抵押财产,但应一并处分,新增建筑物价款抵押权人不能优先受偿。 实现抵押权的时间:主债权诉讼时间内。

不要觉得二建考试复习是在浪费时间,学习的过程就是一个将书由厚变薄的一个过程。可能刚开始复习时,速度会稍有些慢,但是,经过长时间的复习,记忆,就会导致很多知识已经印在脑子里,只要轻松回忆下就好,并不会占用你太长时间。二建考试知识点要及时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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